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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关于印发《河南城建学院章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有关精神及要求,《河南城建学院章程》经我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2014年专题工作会讨论,201411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2014123日党委会审定,并于20151027日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豫教政法〔2015151号)。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切实贯彻执行。

河南城建学院

20151218


河南城建学院章程

河南城建学院(以下统称“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学校的前身是创建于1983年的平顶山城建环保学校和1985年的武汉城建学院河南分院(1993年更名为河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2000,河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平顶山城建环保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河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2002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平顶山工学院,2008年更名为河南城建学院。

学校坚持“为国家建设培育优秀人才,为人民生活营造幸福家园”的办学思想、“明德尚学,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以“建卓越工程,筑完美人格”为办学宗旨,以“建设城建特色大学,培养综合创新人才”为办学目标,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南城建学院”,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Urban Construction”。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龙翔大道。学校网址为:http://www.hncj.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城建大学。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开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际化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条 学校依托建设行业,服务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城建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打造系统完备的城建类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四)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相应行政规章,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资金,确保学校拥有良好的办学条件;

(四)保障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学科、专业设置、调整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择和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五)根据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津贴分配等;

(六)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七)对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教职工生实施奖励,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工生给予处分;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六)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职工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校内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城建学院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城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校行政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对学科发展规划和政策、学科资源配置、重点学科立项评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评估机构,依其章程负责指导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河南城建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并根据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依照双方协议,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制定本院所属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推进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师培训;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六)根据学校授权,就教研室等机构的设立及相关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七)制定、实施内部工作规程;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具体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

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具体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行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和学位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共教学机构。

公共教学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弘扬学校“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践行“博学不穷,笃行不倦”的学风,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完成学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助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残疾学生、困难学生给予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具体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获得各种学习、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弘扬学校“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

(三)践行“敬业善行,以德为范”的教风,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确立“爱心服务”理念,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专业技能提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河南城建学院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在河南城建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纪念。

第七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有知识产权等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唯实、博学慎思”。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风为“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重构形变的汉语拼音字母“C”“J”、中英文校名和三个同心圆组成。标志内圆为海蓝色实心圆,实心圆向外扩展形成浅色同心圆环。外环上方为毛体汉字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城建学院校歌》,集体作词,朱敬修作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标识色为蓝色,色值:C:100 M:60Y:0 K:0,辅助色为红色和橙色。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为11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经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